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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加 g0v 黑客松後,moon 跟 et 發現藝術創作沒有類似軟體的 open source 授權,設計師們也較不習慣把可編輯的原始工作檔釋出,導致在黑客松除了宣導 CC 授權外,還要花很多力氣宣導釋出原始檔案這件事情。和誠夏、文茵、LY、bob、RS、moon、pofeng、... 一番討論後,發現藝術創作類的作品因為性質不同,並沒有辦法藉由直接使用開源軟體的授權來達到 open source file 的宣示。於是 LY 先針對音樂的部分想到可以自幹一個 open music license,隨後 bob 想到可以另推一個不只是音樂、其他任何類型創作也適用的開放源檔(暫名)標章,可以跟 CC 或其他 license 搭配,有此標章的作品,即表示有提供可編輯的原始工作檔案。
使用情境
現況
CC 放話條款只能用來宣示作品釋出哪些著作權,但沒有宣示作品是否有連同可編輯的原始工作檔一併釋出。
自由軟體放話條款(以MIT為例)使用「without limitation the rights to use, copy, modify, merge」這段敘述來宣示軟體有釋出程式原始碼,但這樣的敘述方式只能在軟體著作上產生「宣告我有釋出源碼」的效果,因為軟體唯一的修改方式就是靠原始碼。但圖片、聲音、影片等著作修改門檻較低,即使沒有原始檔案也可以做某種程度的修改,因此這類藝術創作無法藉由直接使用 OSD 條款,來宣告作品本身釋出時包含原始工作檔。
此條款主要是為了伴隨自由軟體的文件而設計,文件通常是文字著作,文字著作的特性是所見即所得,並沒有圖片、音樂、影片等其他類型藝術創作的原始工作檔的考量,所以這個條款也沒有特別針對原始工作檔的事情作規範。
制訂一個可以適用於各種非軟體著作的標章,用以表示「本作品隨著可編輯的原始工作檔釋出,並且盡可能附上可跨軟體讀取的通用格式檔」。例如:
靜態圖
互動介面
聲音
影音
模型
概念
可編輯、去除使用障礙、真正的自由、... (與開放源碼的概念相同)
標章造型徵稿收集區
參考